中新社福州五月十四日电(记者孙贤迅)为鼓励福建企业到境外投资兴业,福建省再度放宽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条件。 福建省原来规定,境内投资者向境外投资或其它投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今后,除公司法人这一主体外,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或境内投资主体,包括各种形式的经济组织或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带料出口加工、全部以实物投资的项目可以不受投资比例的限制,获得外汇使用权。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还授权厦门经济特区对辖内境外投资项目的外汇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办理相关手续。凡境内投资者出资一百万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厦门外汇管理分局进行境外投资资金来源审查,报福建分局备案;超过一百万美元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今年,福建成为中国六个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省份之一,国家划拨二亿美元外汇指标支持福建企业到境外投资兴业。 (责任编辑:) |